鲁政办字〔2017〕20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通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鲁政办字〔2015〕198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约谈是指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与工作需要,与设区的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设区的市分管负责同志: 1.1个季度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组织调查,或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 4.国务院安委会或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会督查检查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以及省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5.辖区内有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同时被列为省重点关注县的; 6.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打击治理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设区的市主要负责同志: 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重大敏感时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三)参照上述情形和工作需要,视情约谈中央驻鲁企业(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负责同志。 (四)对县(市、区)约谈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重点关注县督导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遇重大活动或重大敏感时期,需调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务落实的,可紧急约谈市、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 第四条 约谈会议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一)需要约谈设区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由省政府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省政府安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二)需要约谈设区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的,由省政府安委会副主任约谈,省政府安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三)需要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中央驻鲁企业(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负责同志的,可由省政府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省政府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授权,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省政府安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四)紧急约谈可视情确定约谈领导和被约谈人。 (五)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约谈会议。 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由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约谈,涉及火灾事故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约谈,并参照以上规定进行。 第五条 约谈程序。 (一)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提出约谈方案,对符合约谈条件的,提请省政府安委会予以约谈。如有多个单位符合约谈条件的,可一并进行约谈。 (二)约谈方案经省政府安委会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向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会议的省有关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约谈原因、约谈对象、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等事项。 (三)被约谈单位和有关部门接到约谈通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 (四)约谈会议首先由被约谈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再由省有关部门提出指导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省政府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领导同志提出要求。 (五)约谈会议结束后印发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于30日内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第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邀请省级主流媒体参加约谈会议,适时进行报道。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并抓好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安全生产通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通过及时或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情况,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通报内容,主要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有重大影响的一般事故)和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条 安全生产通报形式,主要以文件通报(包括电报或简报)、新闻发布(主流媒体、网络媒体)、会议通报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对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一般事故,由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全省该行业领域及企业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等要求。 对发生的典型事故、敏感时期发生的事故,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市政府、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报,或者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求进行通报。 第五条 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向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一次全省安全生产情况。 通报内容包括全省累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分市、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分析事故发生特点,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 第六条 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一次全省安全生产情况,提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情况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内容,包括全省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各市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各行业领域发生事故统计数据情况、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原因等。 第七条 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年度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通报上年度全省安全生产总体情况,按行业、地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规律特点,找出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下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措施。 第八条 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事故通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抄送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九条 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本行业领域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一般事故。要与督查、巡查、约谈、重点关注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确保通报及时、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