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措施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有关要求,国务院安委会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月25日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创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有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二)基本原则。 ——巡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国务院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业。巡查不应影响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着力发现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年度或重点时段确定的专题,深入地方巡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重在巡查成果应用。巡查工作结束后,将巡查结果向国务院安委会汇报,纳入对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巡查工作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巡查组人员组成 (三)国务院安委会按照工作需要组织若干个巡查组,每组6-7人,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巡查组由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现职或退出领导岗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省部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从事安全监管的现职司局级干部担任,巡查组组长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 (四)巡查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选配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各巡查组人员组成方案,呈报国务院安委会审批。各巡查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巡查任务进行抽调配备,在一个巡查工作周期内应相对固定。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三、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方式和程序 (六)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2.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情况; 3.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年度工作要点等情况; 4.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 5.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6.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情况; 7.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8.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 9.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七)巡查工作方式。 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地区实际,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有选择地运用): 1.听取被巡查地区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列席被巡查地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 3.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区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4.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5.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6.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八)巡查工作程序。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地区,在每一轮巡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各巡查组根据年度巡查工作方案,认真细致开展工作; 2.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后,应当向被巡查地区通报巡查工作任务; 3.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同意后,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地区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指出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4.各巡查组应当在对一个地区巡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国务院安委会报送巡查工作报告; 5.巡查工作报告经国务院安委会审定后,向被巡查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反馈。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6.被巡查地区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审核; 7.国务院安委会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并报送中组部。同时,以适当形式将巡查组反馈意见、被巡查地区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加强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九)巡查组工作保障。各巡查组在国务院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为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在职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巡查工作经费在安全监管总局部门预算中统一列支。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巡查的日常工作。 (十)建立完善巡查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原则上每两年实现各省份“全覆盖”。二是开展重点约谈工作。在巡查过程中,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同情形对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三是实行闭环管理。各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都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要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所有问题的处理都要实行闭环管理。 (十一)有关工作要求。巡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确保巡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被巡查地区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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